在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用英语如何表达“人民陪审员”?

英美司法体系中长期存在陪审员制度(The Jury System),我们是否能沿用这个词,将“人民陪审员”译为“People’s Juror”?这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事实上,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英美的陪审团制度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首先,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实行任命制,有规定的任期,并不是一案一选;而英美陪审员由随机选取的普通民众组成,随着案件的终结,陪审员的职责也就终结。其次,人民陪审员的人数有限,往往都是由1名人民陪审员和其他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而采用陪审制国家的陪审团一般为12人。再其次,在我国,由官方决定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陪审制中,当事人有选择是否适用陪审制的权利。 重要的一点是,人民陪审员既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也负责法律的适用;而英美陪审员仅负责认定哪方所说的事实属实,只要认定了某个事实,就必须套用法官向其告知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做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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